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国人寿未告知投保人续费 导致附加险漏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09:59:51
最近,在海东某机关上班的黄先生为他母亲的保险漏保的事情而很闹心,他于2006年9月14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为母亲投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主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每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费。今年9月20日,他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营业大厅续交保费时,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告知黄先生,他母亲的附加险已于去年11月自动中止了。这让黄先生感到困惑不解,按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合同效力失效之前催告投保人交费,但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没有这样做。为此,他多次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讨要说法,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在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给他母亲和姨娘分别投保了“鸿福两全(99)”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今年9月20日,他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营业大厅续交保费时,才知道,他母亲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已于2009年11月自动中止了。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答复:“当时我没受理附加险的保费交纳业务,发票上不可能有附加险保费的交费记录。”于是,黄先生再次让工作人员查询电脑和纸质资料,始终没找到交费记录。黄先生认为,在交费之前,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先核实投保人的保险险种,告知投保人应交的保费,可是工作人员没有这样做,导致附加险漏保。
黄先生说,附加险的合同书里明确规定,附加合同保险期为一年,若在保险期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的通知,这个附加合同视为续保。黄先生在投保的几年时间里,从来就没有给保险公司出具不续保的书面通知,按规定,附加合同应该视为续保。但保险公司没有按规定操作,单方面中止合同。
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柜面经理苏辉邦告诉记者,黄先生在附加保险条款规定的宽限期60天内仍没有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就失效。这是导致附加险遗漏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若要附加险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体检,经保险公司核保后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