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肇事车辆未买强制险 无责也应全责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00:58
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原告刘某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2年7月2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
2011年8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均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拐弯处不小心相撞,刘某当场严重受伤,他的摩托车也严重受损。原告刘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司法鉴定已构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被告黄某的肇事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原告刘某的医疗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故原告刘某多次找到黄某,希望得到赔偿,但每次都被黄某以该事故自己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今年6月,原告刘某将被告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被告黄某则违法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黄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