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奥迪”车雨中爆缸,天灾还是人祸?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3 07:21:47
“奥迪”车雨中爆缸 巨额保费打水漂,天灾还是人祸?
作者:刘娅琳 周立
【核心提示】
在购车时,除为车投保国家规定的保险外,许多私家车主还会购买其他适合的保险。一旦车子出了毛病,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购买时车主们是否将所投保险细则看透了呢?
徐州市民程先生就由于当初没看透保险的一些细则内容,没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要求做。出了意外后,巨额保费打了水漂。
未雨绸缪:
给百万“奥迪”上巨险
程大志,年近40的中年男人,在徐州市某私营煤炭公司任老总。多年来,以他独到的眼光和信用度在生意场上周旋,公司的生意红火,收益飙升,程大志自己在业内也小有名气。
去年,他花了近百万给自己买了匹“坐骑”,一辆德国进口的奥迪A6豪华轿车。同年5月18日,他为自己的奥迪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保险》,保有车辆损失险等十个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数额为97万元,保费每年21330元。
合约还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立即拨打保险公司专线电话报案的;单方事故、非道路事故和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案件未保留第一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司查勘现场的”的免责条款。
天降大雨:
积水洼中车子“熄火”
2006年7月5日,雨越下越大,一些低洼的路面汇成成片的积水。当程大志的车辆行驶至火车道天桥下的时候,透过雨濛濛的车窗他看见桥下有一些积水,但是深浅不知。
挂挡、踩油门、提速,程大志的奥迪车飞速冲进了积水的水坑,激起的浪花四处飞溅。突然,车不动,熄火了。程大志心中一急,不假思索地重新启动车辆,但是,紧跟着又听见一阵异样的响声。车辆仍然趴在原地,一动也不动,程大志又打火试图再次启动车辆,但是这次车辆再也没有什么反应。程大志心中一惊,头上冒出一层冷汗,心中暗想:不好,车子坏了。
无奈之下,程大志只好拨打求救电话,向奥迪汽车修理公司求助。之后,程大志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哪知扑了空,工作人员跟进到了奥迪车修理公司。
大失所望:
保险公司拒赔“爆缸”
经奥迪车专修公司检测,对车做出了“诊断”: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发动机导致车辆发动机连杆扭曲断裂、机油泵损坏,所涉发动机关键设备几乎完全损坏,损害程度为通常所说的“爆缸”。
要想让车重新跑起来,需要更换一套原装的奥迪车发动机连杆组件、机油泵汽缸垫等关键设备,要花费2万5元的零件费,还要支付修理费1700多元。
看着修理公司开除的账单,程大志心里暗喜:“幸好自己给车上了保险,这两万多的保费算是没有白掏。”保险公司勘验后也对程大志所保的车辆进行了勘验:结论与修理公司相同。
2007年7月7日,保险公司向程大志出具保险定损报告一份为:程大志奥迪机动车系遭水淹熄火后再次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按照约定系免责理赔范畴,保险公司不对发动机的“爆缸”承担保险责任,对发动机进水后清洗发动机费用人民币1567元予以定损理赔。
拿到通知,程大志气愤不平,“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出险了就拿出各种理由推托责任,能少赔就少赔,自己已经交了两万多元的保险费岂不是打了水漂?”
之后,程大志又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均,均未果。程大志遂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因修理车辆支付的修理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无错 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程大志主张:保险公司在签合同时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我的奥迪车发动机爆缸原因是因为车辆在暴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程大志奥迪车辆发生的事故,主要是因为水淹后再次启动造成发动机损坏,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程大志承保车辆发动机确实遭受了水淹,保险公司定损的范围仅包括更换机油、空滤、机虑、以及清理发动机的费用。至于发动机在遭受暴雨后,程大志没有将雨水清理干净,再次启动造成发动机损毁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投保车辆遭水淹后,在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下再次发动车辆行驶,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其未遵守驾驶员的基本规则。按照原、被告保险条款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正确的。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车辆因发动机进水行驶后造成发动机损坏维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保险公司以定损理赔清洗发动机相关费用,其余损失不予理赔的辩解,法院认定其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2007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程大志保险金人民币1567元,驳回了原告程大志对发动机连杆等关键设备零件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程大志不服,以一审庭审主张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程大志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诉人发动机受损的行为是其违反相关的约定,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免责,对其发动机部分不定损不予理赔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做出驳回程大志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本文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该案是一起机动车辆损失而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了两个显著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保留第一现场;发动机进水后绝对禁止行车。”上诉人程大志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提供损失证明义务,在出险后单方自行将出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造成了“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的争议。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因未“保留第一现场”的责任。而发动机进水后绝对禁止行车,否则损坏发动机,此亦系车辆驾驶的基本常识。而上诉人却未遵守此要求,在车辆遭水淹、发动机进水情况下继续行驶车辆,从而造成发动机损坏,这些都是因为上诉人在出险之前未尽注意义务和出险后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按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免责,法院依照法律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法官提醒:在为机动车投保时,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认真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的规定,还要理解保险条款的正确含义,确实表达了自己的真正意思在慎重的欠下保险单。保险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要尽最大可能防止不必要的险情,出险后,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出险事故,给日后的定损和理赔提供真实、正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