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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及盗窃两罪并罚获得成功辩护,仅判一年三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09 13:55:15

  持刀抢劫及盗窃两罪并罚获得成功辩护,仅判一年三个月

  【关键字】

  抢劫罪、盗窃罪、未成年人、退赃、赔偿、刑事谅解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7日凌晨4时许,孙某、马某、金某伙同胡某(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城区某路上,采用殴打、持刀威胁威胁方法抢走程某财物,经鉴定为69.2元。2012年8月6日夜,孙某、马某、金某伙同胡某、苏某等人,在宿迁市宿城区某家商店,由孙某、马某撬锁进入店内,金某伙同胡某在外接应,窃得店内现金300余元,手机、烟、牛奶等,经鉴定为1248元。后由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某委托聘请徐守波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律师观点】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其进行充分辩护。在和马某家人充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后,马某取得了被抢劫受害人程某的谅解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也取得被盗受害人苏某的谅解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后在辩护时马某的到案情节认定为自首,结合其做为未成年人及其他从轻情节,最终数罪并罚的前提下获得一年三个月的有利判决。

  【裁决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如下:

  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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