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持刀抢劫及盗窃两罪并罚获得成功辩护,仅判一年三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09 13:55:15
持刀抢劫及盗窃两罪并罚获得成功辩护,仅判一年三个月
【关键字】
抢劫罪、盗窃罪、未成年人、退赃、赔偿、刑事谅解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7日凌晨4时许,孙某、马某、金某伙同胡某(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城区某路上,采用殴打、持刀威胁威胁方法抢走程某财物,经鉴定为69.2元。2012年8月6日夜,孙某、马某、金某伙同胡某、苏某等人,在宿迁市宿城区某家商店,由孙某、马某撬锁进入店内,金某伙同胡某在外接应,窃得店内现金300余元,手机、烟、牛奶等,经鉴定为1248元。后由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某委托聘请徐守波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律师观点】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其进行充分辩护。在和马某家人充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后,马某取得了被抢劫受害人程某的谅解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也取得被盗受害人苏某的谅解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后在辩护时马某的到案情节认定为自首,结合其做为未成年人及其他从轻情节,最终数罪并罚的前提下获得一年三个月的有利判决。
【裁决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如下:
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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