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未成年人驾车撞死人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江苏李小勇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1 17:26:36
关键词:宿迁律师,宿迁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罪
核心内容:洗沙场老板明知道未张某成年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交给张某骑行,结果撞死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车主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下面由宿迁交通事故律师介绍这起案例。
【案件介绍】
现年36岁的李某系河南省博爱县某洗沙场负责人。2009年3月,出生于1994年7月18日的张某到该洗沙场学开铲车。2009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给张某,指使其驾驶该摩托车,自己驾驶货车准备到河口新村附近吃饭。
20时40分左右,张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中站区西王封村处时,从同方向行走的韩甲、韩乙之间穿过,将韩甲撞倒,致韩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已支付8万元。
【法院审理】
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张某不满十六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无牌号的摩托车交给张某,让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车主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简介】
李小勇律师,宿迁资深律师,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宿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专业律师,中顾网等多家网站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案件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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