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公司资产评估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47:53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情形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资产评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