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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出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47:55

  1.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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