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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48:09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民法通则》并参照《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形式伙有协议退伙、声明退伙、开除退伙和法定退伙等四种不同情形。

  (一)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是指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合伙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

  1.协议退伙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协议退伙的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合伙企业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人可以退伙。”

  2.协议退伙的两种情形协议退伙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1)事前协议退伙事前协议退伙,是指在没有退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已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合伙人退伙的事件,既可以是归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件;一旦这种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协议中又对退伙财产的结算、返换以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事后协议退伙事后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事前没有作出明确的退伙约定,而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退伙协议,从而使退伙人脱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我国有学者马强认为,事后协议退伙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伙不仅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而且会产生财产结算、债务清偿等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合伙事务所的继续经营,影响到合伙人的财产利益。特别是有些情况下的退伙,可能会给合伙事务所的经营造成损害,退伙人对损害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要求退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必须谨慎行事,退伙人表示与外部的退伙意思必须真实,必须与其真实的想法完全一致,所签署的退伙协议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有部分合伙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迫使退伙人退伙,该退伙人不得不为之的话,就违背了该退伙人的真实意思,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因而不能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二,除退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合伙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事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投入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个人已经发生分离,成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由体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合伙组织来行使,须经全体合伙成员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而退伙必然导致出资财产的返还,这实质上是在行使合伙财产的处分权,将导致合伙人收益的减少和合伙风险责任的加大,影响合伙事业的存续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后协议退伙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退伙人仅向部分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达成退伙协议,不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三,退伙协议必须对财产的结算、合伙债务的承担做出公平的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退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什么时间退伙、退伙后的财产如何分配以及债务如何承担,都可以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加以安排,我国法律一般不加以限制;但是,我国法律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主张主体意志的绝对自由,合同自治原则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限制,协议退伙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就是退伙协议不能改变退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退伙人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退伙,都不得借退伙而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借该合伙人退伙之机让其履行自己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退伙协议对债务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消。

  (二)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或自行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声明退伙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需退伙人单方的声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合伙关系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可以基于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表示而自愿退伙,从而终止合伙关系。

  1.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书面协议未约定合伙人退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尽管没有明确用“声明退伙”的概念,实际上是暗含着允许合伙人声明退伙的规定,但遗憾地是对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没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里所讲的退伙事实上是声明退伙。

  2.声明退伙的情形按照合伙协议是否约定经营期限来划分,声明退伙有以下两种情形:

  (1)合伙协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大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原则上不得退伙,这是因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全体合伙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合同已经成立,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合伙会计师事务一旦约定有存续期间,那么存续期间就成为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成为合伙人履行义务的期间,在存续期间内,合伙人必须及时、适当、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经营、共同执业,合伙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伙期间届满前声明退伙的,事实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有正当理由时,仍然可以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内享有声明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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