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2004)佛中法执二字第101号执行异议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28 17:29:31

案外异议人梁妹妹执行异议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执二字第101号

异议人梁妹妹,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顺德市利德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大良镇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何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融,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大良镇新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罗庆帆,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澳门讯达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水坑尾15-25号银辉大厦2楼A座。

法定代表人关伟濠,总经理。

案外人利顺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慕拉士大马路激成大厦三期14楼X座。

  法定代表人黄智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梁,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顺德市利德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澳门讯达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梁妹妹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梁妹妹、申请执行人顺德市利德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案外人利顺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澳门讯达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梁妹妹称:其于1995年9月23日,向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良环市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大良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房屋一间,已支付了房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但该房屋从购买之日起就由其居住使用至今,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证明一份;2、商品房临时购售合同;3、商品房认购定金收据;4、分期付款合约书;5、付款收据。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顺德市利德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辩称:异议人梁妹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与大良环市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购房人、交款人均是欧阳青,而非异议人梁妹妹,梁妹妹不具异议人资格。

申请执行人顺德市利德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执行人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辩称:异议人梁妹妹购买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权益应予保护,法院应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被执行人顺德市大良区环市房产发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外人利顺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与大良环市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购房人、交款人是欧阳青,而非异议人梁妹妹,梁妹妹不具异议人资格。

  案外人利顺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欧阳青住址及单位不明,本院无法通知欧阳青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与顺德市大良镇环市房产发展公司楼宇销售处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是欧阳青,向顺德市大良镇环市房产发展公司楼宇销售处支付购房款的人也是欧阳青,异议人梁妹妹称其是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购房人,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梁妹妹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欧阳青署名的证明其受让富豪大厦B座512房的证明,因欧阳青未出庭参加听证,本院无法确认该份证明的真实性。因此,梁妹妹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对其提出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梁妹妹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 江高峰

                       代理审判员 安建须

 

                   二○○四年十二月 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洋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