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1)沪海法强字第6号海事强制令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09:42:31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海法强字第6号
请求人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请求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墟沟海棠南路外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人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拒绝签发提货单和交付货物给请求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签发“海运漓江”轮(M/V Matitime Lijiang)第042航次下第018-KU/CHN/11号提单下的的正本提货单,并将“海运漓江”轮卸载的50,500湿吨散装镍矿全部交付给请求人。
在本院受理申请后,请求人书面确认被请求人已签发提货单并交付货物,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申请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请求人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请求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审 判 长 汪 洋
代理审判员 李 攀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