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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9 17:58:46

    破产申请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会议定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清算组织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和解协议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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