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隐名股东讨要投资回报未获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50:16
以他人名义、隐名入股上海百老德拍卖有限公司的戴老伯,曾与12名自然人出资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在收到退还的本金后,还认为公司尚有承诺的投资回报9.2万余元未支付,向法院起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戴老伯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1996年,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向百老德公司投资144万元,至2006年百老德公司向刘先生、徐先生返还全部投资款。2007年4月30日,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向百老德公司出具备忘录称,投资收益问题除过去已付的利息外,遗留问题经友好协商全部结清完毕,今后不提任何异议。
2009年7月3日,戴老伯起诉到法院称,他本人与12名投资人在1996年以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名义,隐名入股百老德公司人民币144万元,其中他本人出资27万元,占出资比例18.75%.至1999年均分得红利,后未得任何回报。百老德公司于2002年11月至2007年5月逐渐退还了股本金,尚有承诺的红利未支付。要求法院判令百老德公司偿付入股本金的银行利息损失、投资回报及投资回报的银行利息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庭上,百老德公司辩称与戴老伯之间并没有投资关系,戴老伯仅仅是接受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的投资,至于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代表其他人投资,公司并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尚且刘先生、徐先生已与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履行完毕,请求驳回戴老伯的诉求。
审理中,法院查明刘先生、徐先生向百老德公司投资的资金,是由戴老伯等12人集资款。
法院认为,戴老伯通过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向百老德公司投资,实际产生了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与戴老伯、百老德公司间两个不同的投资法律关系。案外人刘先生、徐先生已向百老德公司收回投资款,又承诺放弃投资收益,理应视为刘先生、徐先生与百老德公司的投资关系终止,且无任何纠纷。因此,戴老伯起诉要求百老德公司支付投资回报、利息等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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