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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杠上湖南高院:执意越权审亿元大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08 09:16:43

  郴州中院杠上湖南高院:执意越权审亿元大案

  早报见习记者 郭波

  一起涉案价值近亿元的诈骗案件,诈骗嫌疑人是东莞人,具体诈骗行为也在东莞,然而湖南郴州中院却予以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其无管辖权且发回后,郴州中院仍执意再次开庭审理。

  昨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冬告诉早报记者,郴州中院在湖南省高院已经裁定其没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开庭审理,这涉嫌违法。郴州中院应将此案退回当地检察院,检察院再退回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地方司法部门。

  检方指控诈骗8600万元

  2009年4月,万伟勋与彭子曦合作开发“中国古玉石雕刻文物展”及“全国监狱网络视频探监”2个项目。

  一年后,彭子曦向郴州市公安局报案称,“万伟勋以提供古玉石雕刻文物和网络视频探监项目为由诈骗其8600万元人民币。”

  郴州市公安局随即将万伟勋抓获,并到东莞将万伟勋的财产进行扣押。

  2011年9月,郴州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郴州中院,指控万伟勋犯诈骗罪。

  2012年4月,郴州中院一审宣判,万伟勋被判无期。另追缴其赃款8600万元(包含已返还给彭子曦的2987.53万元人民币和2万港元及一辆越野车)返还给彭子曦。

  对此,万伟勋的律师王飞跃称,此举不符合正常程序,“刑诉法规定,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早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张家清,他认为,公安机关在法院判决前提前发还财产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

  此外,《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均有可判前发还的条款。

  庭审因律师抗议草草结束

  郴州中院判决后,万伟勋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一个理由是,郴州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万伟勋是东莞人,且他与彭子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经济行为均在东莞。”王飞跃称。

  刑诉法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同时,最高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012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郴州中院无管辖权,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然而到2013年12月,郴州中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将于当月20日开庭审理万伟勋涉嫌犯诈骗罪一案。

  然而,开庭伊始,庭审便在瞿平及代理律师翟玉华、王飞跃的质疑与抗议声中结束。

  而该案至今仍在郴州中院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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