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老房子拆迁,补偿款闺女有没有份?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3 07:38:34
老房子拆迁,补偿款闺女有没有份?
姑妈说:这房子兄弟姐妹几个人都有份,得分
侄子说:按农村风俗,房子就该归儿子,女儿不该争
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其他共有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人物关系
萧父
萧继凯(老大)、严萧氏(老二)、陆萧氏(老三)、王萧氏(老四)、萧继坤(老五)、陆姝英、萧震涛、萧吉祥
1926年萧父去世后,房子出典给了他人
1943年出资30块大洋将房子赎回
2003年把破损的老屋翻建成新房
2008年3月,将萧震涛和拆迁安置公司告上了法庭
■核心提示
一处破旧的老房子,历经200多年的风吹雨打,几代人相处相安无事。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这处老房子因为城市的规划要被拆除了。老房子被拆迁之后新的问题出现了,200多年的老房子当时根本没办什么证件,早期家族里也没有为这老房子写下明确的归属问题。那么老房子拆迁的补偿款应该归谁呢?日前,泉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老房子拆迁了,补偿款都在弟弟那
说起萧家的老宅子,几代人相传,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萧家共有兄弟姐妹5人,老大萧继凯、老二严萧氏、老三陆萧氏、老四王萧氏、老五萧继坤。现在,萧继坤是萧家兄弟姐妹里唯一在世的男丁。
2007年11月,我市南部因建设需要,征用了一部分土地。于是委托了徐州某拆迁安置公司以拆迁人的身份与萧继坤之子萧震涛签订了《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萧震涛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
王萧氏今年已90高龄,从1985年起就在我市一家养老院颐养天年。2007年底,陆萧氏的女儿陆姝英赶来,告诉姨妈一个消息:家里的老宅子要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都被萧继坤父子占有了。
得知这一消息,2008年1月,王萧氏和陆姝英找到萧继坤、萧震涛父子,说这笔补偿款也有她们一份,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萧继坤、萧震涛父子不同意,他们认为,依照农村的风俗,父母去世后,老房子理应归萧继坤继承,和其他人无关。最终他们不欢而散。
老房子是姐姐赎回的,弟弟翻盖的
王萧氏说,1926年父亲去世后,母亲便将房子出典给了他人。
王萧氏表示,她17岁出嫁,因为日伪时期兵荒马乱的,她就和丈夫于1943年出资30块大洋将房子赎了回来,并且一直在老房子居住,户口也落在居住房屋的地址上。王萧氏还说,自从1985年她住进养老院后,那处房子就一直闲置着。
而萧继坤之子萧震涛认为,因为土坯茅草房没有人居住,长期风吹雨淋日晒,很容易出现屋顶损坏墙体倒塌现象。2003年12月,萧继坤的儿子萧震涛看到这处老房子多处屋顶塌陷、墙体倒塌、墙基内长满树木后,就出资找人对损坏的房屋进行翻建。
老房子是姐弟几人共有吗?
2008年3月,王萧氏、陆姝英将萧震涛和拆迁安置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萧震涛与拆迁安置公司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王萧氏、陆姝英在诉状中称,王萧氏的父母分别于1926年、1967年去世,此房现应为王萧氏兄弟姐妹共有。陆姝英系王萧氏姐姐的女儿,其父母早已去世。
2007年11月,房屋拆迁时萧震涛在未经原告等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诈等手段与拆迁安置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等该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萧震涛辩称,老房屋是祖上留下的,传到爷爷奶奶手中时,因爷爷奶奶最疼爱父亲萧继坤,去世前将老房屋分给了他。而王萧氏的户口登记在老房屋的地址上,是因她出嫁后无房居住,又回娘家借居老房的。同时,户口登记在老屋的地址,并不能说明是老屋的共同共有所有权人。按农村的老俗语“嫁出的女,泼出的水”,怎么能争家产呢?
而且萧震涛认为,房子2003年之前已经毁损,只剩下屋框,是他和其子萧吉祥出资请人翻建成新房的。
拆迁协议补偿有效吗?
2007年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公司与萧震涛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签订的,拆迁协议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拆迁安置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拆迁安置公司辩称,他们与被拆迁户签定协议,不像市里的房屋有两证,那里是一个无证村,最终以什么方式以及如何确定和谁签定协议,经请示相关部门决定在出具的房屋面积确认单上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单上面填写谁的姓名,他们公司就和谁签定协议。所以,拆迁安置公司认为其与萧震涛依据房屋面积确认单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过错。
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但可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了该房屋虽因王萧氏于1985年到养老院居住,长期闲置而损坏,但不能否认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基于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损坏房屋的残值而享有的利益。
对于此案的关键问题,即拆迁安置公司与萧震涛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公司在诉称房屋因历史原因而无房屋两证及萧震涛实际出资翻建房屋的背景下,有理由相信萧震涛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代理房屋所有权人与其签订《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王萧氏也无拆迁安置公司和萧震涛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故拆迁安置公司与萧震涛签订的《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基于该房屋已被拆迁,包括王萧氏在内的其他共有权人可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萧震涛主张权利。法庭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王萧氏、陆姝英请求确认《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萧震涛以农村风俗,其祖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草房应归其父亲萧继坤继承,与原告无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萧震涛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且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话法官
记者:法院是如何认定王萧氏对老房子还拥有共同的所有权的?
法官:综合分析王萧氏诉称房屋的变迁过程,是王萧氏父母留有的一处老房屋,王萧氏父母生前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去世后该房屋应视为父母的遗产,在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继承的情况下,应为法定继承人共有。该房屋虽因王萧氏于1985年到养老院居住,长期闲置而损坏,但不能否认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基于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损坏房屋的残值而享有的利益。
而萧震涛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出资将损坏的房屋进行翻盖、修建系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但不因该行为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记者:既然王萧氏等人对房屋具有共有权,那萧震涛和拆迁安置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为何还有效?
法官: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没有两证,而且萧震涛曾实际出资翻建过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萧震涛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代理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拆迁安置公司才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王萧氏称拆迁安置公司和萧震涛之间恶意串通并没有确实证据,因此拆迁安置公司与萧震涛签订的《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记者:文中其实涉及到了有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法官:在本案中,被告萧震涛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事前无权与拆迁安置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事后也未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同时其选择的货币补偿的方式,侵犯了房屋权利人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最终应由真正的所有权人共同与拆迁安置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基于该房屋已被拆迁这一现实问题,包括王萧氏在内的其他共有权人可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萧震涛主张权利。
法官名片
侯希斌,男,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10月转业到泉山法院,平均每年审结案件170余件,其中风华园业主丢失电动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湖北女孩触电身亡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企业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劳动争议等敏感、复杂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因工作细致,以案释理,情法并重,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理解,绝大部分均以调解结案,从而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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