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源头治理工程款拖欠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8 16:21:50
据报道,济南市最近出台硬性措施:如果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竣工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新开发的工程也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规定,对故意拖欠、态度恶劣的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据报道,济南市最近出台硬性措施:如果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竣工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新开发的工程也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规定,对故意拖欠、态度恶劣的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建设单位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笔者见过很多治理拖欠款的办法,这是目前为止,我感觉最得力、最实用的办法。得力之处在于:你敢拖欠款,我就敢断你的后路。实用之处在于:说得到,也能做得到——已竣工的工程不验收,该开工的工程不批准,这没有什么难的。
济南的政策,不一定是最好的,但笔者以为它既考虑到了民工的处境,也考虑到了施工企业的处境。因此,也“硬”到了点子上:一是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根子,多半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是最上游;二是作为建设单位,要上工程,就得首先筹足资金;拖欠的工程款到不了位,就休想通过这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就休想取得下个工程的开工指令。
我们能不能从济南针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所采取的硬性措施中汲取点什么,从根子上、从源头上、从最上游治理已经渗入各个角落的拖欠款现象,为劳动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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