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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法院执结拖欠工程款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8 16:21:52

东北网绥化3月29日讯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安达市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重中之中重,抓时机、下重拳。近日,一起社会反响极大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圆满告结。 郑某于2007年承包了安达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包的安居六期

  东北网绥化3月29日讯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安达市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重中之中重,抓时机、下重拳。近日,一起社会反响极大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圆满告结。

  郑某于2007年承包了安达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包的安居六期四号楼工程,同年3月,将四号楼2-4、4-6号附属房主体工程转包给马某,双方约定,按照实际建设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支付人工费,工程竣工后,马某实际完成工程款总金额为421067.87元,但郑某只给付马某工程款327546元,尚欠93521.87元。马某多次索要,郑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马某于2008年11月11日将郑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郑某给付马某工程款93521.87元,扣除马某赔偿施工期间丢失工具损失3553元、违规罚款200元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保修金20152元后,郑某应给付马某工程款69616.87元。

  判决生效后,郑某未能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马某于2009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安达市法院于2009年6月14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将安达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顶付给郑某的两处楼房予以查封。此时,案外人刘某某(系郑某的岳父)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处楼房已由郑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卖给其所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异议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了案外人刘某某的请求。

  被执行人郑某及其妻子多次来法院吵闹,并到有关部门上访,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反响。针对这一情况,安达市法院以李万林院长为首的院领导班子同执行局局长李增安、执行一庭庭长丁全共同研究制定了执行方案。李增安和丁全多次到被执行人郑某家里做其思想工作,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但被执行人郑某及其家人态度强硬,对法院的调解置之不理。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安达市法院于2010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郑某依法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决定对案外人刘某某占有的法院依法查封的楼房进行强制搬迁。

  在强迁当天早晨,李增安和丁全本着和谐执法的原则,前往当事人处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解。在耐心疏导教育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郑某及家人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并对剩余的债务与申请人马某达成了还款协议,案外人刘某某以其个人的工资为被执行人做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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