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因程款起纠纷 甘肃一公司被诉至法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8 16:22:14
5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2008年3月23日,湖北人俞凡与城关区的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渭源县昌林小区项目部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了昌林小区2号楼与4号楼的施工。俞凡认为自己按照要求完成了承包的工程,但对方
5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2008年3月23日,湖北人俞凡与城关区的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渭源县昌林小区项目部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了昌林小区2号楼与4号楼的施工。俞凡认为自己按照要求完成了承包的工程,但对方一直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是将昌林公司告上法庭。昌林公司认为,工程开工后,公司替原告垫资购买建材,并替俞凡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各项费用1600万余元,因此不欠俞凡工程款。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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