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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好友换房十几年 眼见拆迁欲反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0 17:38:13

  好友换房十几年 眼见拆迁欲反悔

  十几年前,荀某因生活需要,要求与好友胡某“换”房子,胡某考虑双方关系不错,就同意了。2012年因房屋面临拆迁,荀某眼见拆迁能获得大额补偿款,便诉至泗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调换居住合同,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房屋。

  荀某和胡某关系很好,经常来往走动,仿佛是亲戚一般。2000年的一天,荀某找到胡某说,女儿上了高中,每天晚自习都上到很晚,回家走夜路很是害怕,想与胡某换房子。胡某家住县城中心,地段好,房子也是新盖,而荀某家住郊区,地处偏僻,房子也旧些。荀某说,老朋友你放心,我不会让你吃亏,我补给你差价,不都是为了孩子嘛。胡某同意了,两家互相搬进了对方的房子,在差价方面,胡某也很客气,没有严格计算,两家关系还是很好。荀某原来的房子由于在郊区,一直没有房屋产权证,几年之后,胡某办理了产权证。

  2012年,胡某居住的郊区房子要拆迁了,由于该房屋面积较大,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款,荀某知道后觉得自己吃亏了,非要和胡某把房子换回来,胡某则认为,房子已经换了十几年了,自己也在郊区居住了十几年,现在要求换回来就是想占便宜,怎么都不同意。

  荀某遂诉至法院。荀某称,自己只是和胡某调换房子居住,当初给的钱只是对胡某在郊区生活不便的情意补偿,并不是房屋差价。胡某则说自己当初为了帮助朋友搬到郊区,本来就是做好事的,现在房子要补偿拆迁款了,自己也有产权证,这房子就该是自己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调换居住的法律关系,请求被告搬离并返还被告正在居住的房屋,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原告对被告居住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的权利。但原告既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调换居住的合同,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且按照原告荀某主张,因女儿走夜路害怕换房,但在其女儿2004年上大学后,方便女儿上学而换住房屋的情形已经消失,通常情况下,应将房屋调换回来。而原告却一直到2012年1月才提出异议,与其主张换房居住的理由相悖。关于原告被告都承认的“换房子”,本院认为,属于房屋互易的情形,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调换居住合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朱秀芹 张瑶瑶)

  来源:泗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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