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3新交通法有关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2 17:08:50
实习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有关扣分规则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三)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page]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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