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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负全责的20种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2 17:03:36

  当事人应标明固定位置后,再撤离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形。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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