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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4 13:28:27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作者:傅克非 新闻来源:汉江分院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07年,刘某(女,28岁)与王某(男,35岁)结了婚,婚后第2年,刘某生下一个儿子。2009年7月21日,王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刘某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39万元,但在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因观点不同,发生争议。

  【分歧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王某遗留下来的遗产,应由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王某的配偶、子女及王某的父母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刘某享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应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分配,故对王某的配偶及子女应适当多分,王某的父母适当少分。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要正确分配死亡赔偿金,首先要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条所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在性质上应当认为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是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死者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不一定要求具有亲属关系。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民法通则》119条。在法律性质上,本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对三种观点作出判断:

  第一、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为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在时间判断上,可以很明确的判断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次,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获得,是死者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权利,权利的享有者非为死者本身,因此权利而获得的金钱收入,当然也不能够认为是死者的遗产。因此,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因此认为是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也不成立的。

  第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来看,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得来的,该赔偿金可推定为对死者未来20年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按照该意见分配死亡赔偿金合法,同时也是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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