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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驾驶证未及时年检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8 10:22:56

  驾驶证未及时年检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作者:唐宇英

  【案例】

  高某于2002年1月31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有效期6年,从2002年1月31日到2008年1月31日。2008年2月7日,高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冯某受伤,两车损坏。2008年2月27日,高某办理了该证换证手续,准驾车型B1。高某以其为被保险人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冯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本案原告保险公司赔偿71948.38元,扣除高某代为垫付的23195.64元,尚需赔偿48752.74元;高某赔偿35922.65元,其余损失由冯某自负;保险公司返还高某垫付款23195.64元;保险公司负担该案诉讼费用1533元。2009年1月5日,保险公司将其应赔付的款项合计73481.38元汇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账户上(赔偿冯某的48752.74元,返还高某的23195.64元,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533元)。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强制保险条款第就条约定:垫付与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履行了前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后,认为高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单位有权向高某追偿。

  【审判】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车辆管理所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此款说明延期续证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在一年之内只要审核合格的,仍可颁发资格证。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所持驾驶证虽已超有效期间,但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换证手续,此情况不属于保险人有权追偿的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还没有注销,不一定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之情形。驾驶证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颁发的一种资质,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对于驾驶证的许可,是随着汽车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许可方式。汽车的产生与发展,以其便捷的出行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可是飞驰的速度,却会容易造成人身与财产的损失;而汽车熟练的驾驶,需要对汽车各项精密仪器的熟悉,因此国家设立这样一种限制,一般人不能驾驶车辆;只有通过国家规定的资格考试,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后,才能上路驾驶。但是此间逻辑并不是因为有了资格,有了许可,驾驶人才会开车,而是熟悉了车的性能,国家才颁发许可。许可是一种资格的赋予与确认,但获得许可的前提是技术的存在。国家为了防止已取得资格者后由于世事变迁不再拥有资格,故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定期检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此款说明驾驶证这一许可需要进行定期考核,但是只要考核合格,即为驾驶人仍有资格。且此间的考核从该规章的内容看,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身体检查、违章情况、事故是否处理结束。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核,即该条款推定,虽然驾驶证已满有效期,但驾驶资格并不当然消灭;现实也告诉我们驾驶时间越长,一般来说技术也更熟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此款说明延期续证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在一年之内只要审核合格的,仍可颁发资格证。综合行政许可的性质,虽然驾驶证有一定的有效期,但是有效期届满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资格,法律规定一年之内仍为有效,即虽然这一年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只要一年之内续证,这一年可以推定你有资格。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因此,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并不当然属于“没有驾驶资格”,如果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没有获得换证,或者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而被注销的,才可认为驾驶人已没有驾驶资格;反之,在法定期限内获得换证,则可认为驾驶人有驾驶资格。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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