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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精神损害抚慰金所需证据举证指南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2-20 08:16:56

  精神损害抚慰金所需证据举证指南

  关键词:宿迁律师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 精神抚慰金 举证指南

  摘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那么,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证据,为此宿迁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读。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补偿。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进行。至于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它们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与赔偿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通过分析法律规定以及总结司法实践具体做法,以下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情形: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6)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这是由法院依职权酌定的,主要根据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等级的程度以及死亡的事实。

  (7)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8)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应当在起诉时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然,就不能再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要求的数额过高,可能导致双方严重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相应交纳更多的诉讼费。

  【问题提示】

  跑步、舞蹈爱好者被撞伤腿,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2日清晨,方某正在马路边跑步。突然一男子骑着摩托车从后面驶来,不慎将他撞倒,方某当即动弹不得。经医院诊断,方某的左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丰某负全责。经过多次协调,自知理亏的丰某主动赔偿了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而经过治疗,方某已经可以下地行走。但因为手术,他的一条腿短了3厘米多,虽然只是9级伤残,但瘸着走路让方某备感伤心。“我原先爱好体育锻炼,每天清晨都要出门跑步,现在再也不能跑步了。”方某说,以前他晚上都要到舞厅跳舞,现在再也不能与舞伴跳舞了,这起交通事故对他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于是,他起诉至法院,向丰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法院认为,方某受伤并导致两下肢长短不一,给生活造成不便,心理上也必将遭受痛苦,其精神损害索赔合法有据。于是,法院判决丰某赔偿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l0,000元。

  【关键证据】

  事故前的正常生活、爱好照片

  本案中,受害人方某系跑步爱好者,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日常跑步、参加舞会的照片,已经获得业余舞蹈大赛奖励的相关证书,证明跑步、跳舞系其正常生活和爱好。而因为交通事故,方某腿部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据此,法院判决了l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举证指导】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是抚慰伤者因事故身体和心理受到的伤害,因此,提供受害人事故以前的正常生活照片、爱好证明等证据,使得与事故发生后伤者已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对比,从而比较容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

  【问题提示】

  受害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放】

  黄某的母亲三个多月前遭受车祸受重伤,经过三个月的抢救治疗,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不久前死亡。在抢救过程中,黄某的母亲时而清醒,时而昏迷,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料理完母亲后后事,黄某和其父亲准备向肇事司机李某索赔。对于黄某母亲生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他们是否能够向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母亲死亡后,其近亲属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又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关键证据】

  受害人生前已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肇事方已经承诺本案中,对于黄某母亲生前遭受的精神痛苦,如果肇事司机李某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黄某母亲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黄某和他的父亲可以继承其母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就不能继承。

  【举证指导】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属于债权,但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自然人的人身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如果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在两种情形中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受害人生前已经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本案中的黄某母亲在住院后,虽然其重伤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但可以委托代理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后,虽然黄某母亲死亡,但黄某及其父亲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肇事方答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书面承诺,如本案中肇事司机李某出具的书面承诺,受害方保存好,即使受害人死亡后,黄某及其父亲也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提示】

  死亡赔偿金能否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

  【案情回放】

  2006年2月,苏州市谭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市中心与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谭先生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确认事故是由于客运公司大客车违章造成。同年5月8日,谭先生的妻子、未成年的儿女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支付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儿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元。庭审中,客运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只同意择一赔偿。而法院审理后,同时判决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键证据】

  死者生前以及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证据

  对于客运中心关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择一要求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角度进行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l8条第l款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凡遭受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除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外,还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无论是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可以一并主张的。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所要做的就是提供受害人生前及其家属遭受的痛苦的有效证据。

  【举证指导】

  对于受害人生前遭受的痛苦,可以拍摄事故发生后的照片、录像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而对于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痛苦,则可以提供事故后家属无法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家属因痛苦过度发生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家属因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受到的打击程度。家属遭受的打击程度越重,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越高。

  上面,我们通过具体的几个案例揭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获得支持的不同类型证据,在这里还需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得到支持以及具体数额,主动权掌握在法院手里,因为法律规定将自由裁量权明确赋予了法官,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处。即使这样,我们还是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

  (1)受害人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必定支持。且数额至少在1000元以上(伤残)、5000元以上(死亡)。

  (2)受害人一般伤害,即未致残、未身亡的情形中,受害人年幼、年老、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有能力但拒绝垫付医疗费等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能得到支持,但一般不会超过2000元。

  此外,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现在作一次性赔偿。

  (2)将来的多次(终身)赔偿,即定期金赔偿,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和赔偿,直至赔偿期限届满或受害人死亡时止。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差、民事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弱和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司法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较小,多采用第一种赔偿方式,极少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有利于裁判的及时执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护其权益;有利于尽早结束损害赔偿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这种赔偿方式,并且主要在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中采用。对于大额赔偿特别是终身赔偿应改变现行主要做法,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这是因为:第一,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收入增加,特别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身损害赔偿出现高额化趋势,赔偿几十万元、一百万元比比皆是,赔偿几百万元的也不再是凤毛麟角。由于大额赔偿的出现,加害人一次性赔偿往往不大可能,因此需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第二,第二种赔偿方式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寿命进行赔偿,而不像第一种方式按照采用平均寿命计算赔偿额,造成有的受害人已经死亡却仍要做出赔偿,有的受害人超过平均寿命而健在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正现象。第三,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等于将加害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其现在履行,也会造成加害人在给付赔偿金上利息的损失。当然,第二种赔偿方式赔偿给付的时间长,易受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变化、物价变化影响,风险较大,而且加害人以后可能无力偿债或故意逃避债务。因此,我们在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时,一方面应当责令加害人提供财产担保;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应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只是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加害人在将来赔偿部分的法定利息。

  死亡赔偿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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