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看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2-20 08:22:31
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看法
关键词:宿迁律师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 精神抚慰金
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和司法鉴定代理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问题,也经常收到网友和同行的来信、来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予以说明,不足之处,请多指教。
从事法律实务的朋友都知道,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权利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相当困惑: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能否被法院采信?......由于盲目起诉和起诉金额较高,导致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法院驳回或认定很低。
笔者认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又不能漠视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诉权。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的)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法院会酌情判决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笔者认为,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笔者所知,北京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认赔偿金额: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四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赔偿指数为100%,其赔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基本一致,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当然,这只是个惯例,还不是明文规定。可以说,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审理法院(如市区法院、郊区法院和远郊区法院)、不同受害人员(如普通公民、知名人士和政府高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存在着较大、甚至巨大的差异。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
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之规定,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制定不同等级的残疾和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赔偿额度。在司法实践中,既给主审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容易滋生“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病,给赔偿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落差,甚至不断上诉、申诉、上访,造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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