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帮忙开车出车祸 被帮者被判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2 20:46:25
帮忙开车出车祸 被帮者被判赔偿
作者: 睢宁县人民法院 张志瑶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帮工人王某依法被判决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6万元。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朋友关系,2007年11月的一天,王某需外出洽谈生意,但因患病无法开车,就请李某帮忙。当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境内时,在遇有情况采取措施时,单方造成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仅赔偿李某亲属30000元,死者李某亲属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的亲属李某应被告王某的请求为其帮工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告虽不是侵害人,但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即原告的亲属李某的死亡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李某在帮工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遇有情况采取措施时,单方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