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酒后驾车起事故 赔偿责任多人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2 20:48:08
酒后驾车起事故 赔偿责任多人担
作者:贾汪区人民法院 王民报 贺福建
2008年6月5日21时20分,生前没有依法取得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的路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荒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大吴村养殖厂前时,撞到王某摊铺的小麦旁摆放的石头上,造成路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7日后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该事故经徐州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为路某、王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路段为徐州市贾汪区乡村公路,贾汪交通局为该路段的主管部门,大吴镇政府为该路段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妻、子、女和老母亲将王某、贾汪交通局和大吴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贾汪交通局和大吴镇政府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9783元的50%。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号车辆,并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对行车环境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路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50%)。王某明知在道路上摆放石块和摊铺晾晒小麦会使道路欠缺应具备的安全性,严重影响道路的通行安全,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故王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和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贾汪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大吴镇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贾汪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大吴镇政府在王某等农民擅自在道路上摆放石块和摊铺晾晒小麦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养护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消除危险,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管理瑕疵即不作为行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贾汪交通局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公路被当地农民占用晾晒农作物,没有及时督促大吴镇政府进行路面养护,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客观上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大吴镇政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贾汪交通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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