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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4 09:45:58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作者:丰县法院 周洪林

  【案情】

  2010年9月11日,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桑塔纳牌轿车与相对方向的原告卜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卜某治疗结束,评定为三级伤残。被告李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卜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9.5万元,其余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

  【分歧】

  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此条款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可以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据此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款并未排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人身伤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受害人赔偿完后,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部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就是让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条规定就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的,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抢救费用承担的是垫付义务,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把此处的“财产损失”概念扩大化,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明确区分了人身伤亡的损失和直接的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只能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部分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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