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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醉酒驾车致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5 10:05:31

  醉酒驾车致死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伟伟

  【案情】

  原告刘花之夫孙华与被告魏银、刘宇,赵新系把兄弟。孙华与被告姚军及上述被告在被告赵新家喝酒,后被告赵新的外甥黄理打电话,几个人又一起到饭店与被告黄理、赵宇、赵威等人一起喝酒,至晚上喝完酒后被告姚军饮酒过度,孙华持持“A2”证驾驶姚军所有二轮摩托车载被告姚军回家,在途中追尾撞到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沈磊,造成孙华死亡,沈磊和乘二轮摩托车的姚军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华醉酒未戴安全头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磊、姚军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意见分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但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是基于交通事故本身,而是基于原告与多名被告饮酒发生事故的起因。原告能否获得赔偿,在审理中曾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华系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华醉酒未戴安全头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磊、姚军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双方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死者孙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几被告虽与孙华共同饮酒,但饮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几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华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姚军所有,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姚军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几被告对孙茂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与和谐司法方面考虑,由被告方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都是合情合理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本案原告亲属孙华与被告魏银、刘宇、赵新存在“把兄弟”的特殊关系,虽然对“把兄弟”没有法律规定,但却是“民俗习惯”,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姚军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放纵自己饮酒过度,以致自己神志不清无法驾驶,更谈不上对孙华酒后驾车加以阻止,虽然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无责任,但其酗酒行为与孙华的死亡毕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魏银系孙华的把兄弟,与孙华一起饮酒过度,在发现孙华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未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他几被告与孙华一起喝酒,对孙华过度饮酒及酒后驾驶未加阻止,几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是孙华死亡的原因力之一,且孙华正值而立之年却不幸遇难,留下上有老、下有小的原告等人,损害后果严重,由原告独自承担经济损失有失民法公平原则。不论从公平原则出发,还是从和谐司法考虑,由被告方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都是合情合理的。根据被告与孙华的感情因素、原因力的大小、经济能力等综合考虑,酌情由被告姚军补偿20000元、被告魏银补偿8000元、被告赵新、刘宇各补偿5000元、被告赵宇、黄理、赵威各补偿3000元。上述判决情理法并茂,既彰显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裁判,弘扬了道德观念,提高了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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