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女子遭车祸致下身瘫痪 索赔“性福权”损失20万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03 09:12:00
女子遭车祸致下身瘫痪 索赔“性福权”损失20万
原标题:车祸导致下身瘫痪 女子诉赔“性福权”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2012年,28岁的张女士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下身瘫痪,身体多处损伤构成伤残。张女士将相关责任人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余万元。此外,张女士还诉称因身体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索赔“性福权”损失20万元。
2012年冬天,张女士回农村老家探望父母后准备乘坐返回北京的客车,路途中恰遇驾驶面包车往北京跑运输的朋友苏先生,遂顺路搭乘苏先生的车回北京时不幸发生车祸。苏先生驾车与孟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多处损伤构成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为90%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经顺义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调查,孟先生未按交通规定让行,苏先生违反交通规定超速行驶,据此认定孟先生为主要责任,苏先生为次要责任,张女士为无责任。故张女士将被告苏先生、孟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索赔200余万元,并诉称自己还很年轻,因此事故造成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要求赔偿“性福权”损失20万元。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主张“性福权”于法无据,考虑这起交通事故给张女士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对其生活和精神上带来打击,支持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驳回“性福权”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