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盐城中院公布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10起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10:07:22

   盐城中院公布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10起典型案例

编者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发频发,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第一民生案件”。据了解,近3年,盐城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12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3,共造成死亡1660人,重伤199人。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3月2日至6日,盐城中院组织全市9家基层法院在学校、驾校、车站、广场等地开展“保障安全出行,法院在行动”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并公布10起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典型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1. 超载引发事故 货车变成“祸车”

  【案情】2013年10月27日14时许,夏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连云港灌云县前往苏州张家港市,途经S233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建湖县上冈镇境内33KM+80M路段时,遇同方向袁某骑行的自行车左转弯横过道路,两车相擦,致袁某受重伤。袁某经医治无效于2014年1月18日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认定,夏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夏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夏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对方出具了谅解书。经审理,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运输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运输业主选择超载运营,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超载运输已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杀手。超载运输一方面对汽车本身危害大,造成爆胎、引起车辆偏离、影响汽车转向性能,容易酿成翻车事故;另一方面,据有关部门实验证实,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超载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循驾驶规章,杜绝货车变“祸车”。若发现存在超载超员行为,广大群众也可通过电话、微博、微信等途径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举报。

  2. 以为隔夜酒醒 血检仍属酒驾

  【案情】2012 年5月17 日9时35 分左右,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阜宁县益林镇开往建湖县汽车客运站,行至建湖县冠华路与建宝路交叉口处路段时,被建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在详细询问了解情况时,邱某一开口,民警就闻到了一股酒味,于是民警将其带至建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4.37 毫克。邱某觉得自己有点冤,自己是头天晚上喝的酒,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特意睡了一觉,第二天吃了早饭才开车上路,怎么查出来还是酒驾。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启示】有些司机认为午餐或晚餐饮酒后睡一觉便可以驾车,结果因酒精含量超标被交警查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会给出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为人体血液中的酒精代谢需要一定过程,酒精浓度高低既与酒后休息时间长短有关,也与个人体质有关。喝酒后第二天,不同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不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酒醒了”。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晚上饮酒过量,次日在没有完全醒酒的情况下,千万不要驾车出行,以免“隔夜酒驾”,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

  3. 酒后开车送客 撞伤自己也罚

  【案情】2014年3月25日,马某设宴邀请生意伙伴谈生意。席间,一位客人要出去办事,马某不顾自己饮酒的实际情况,驾驶越野车将客人送到目的地。返回途中,因疏于观察,撞到路南侧的树木,马某当场昏迷。等候马某继续吃饭的朋友发觉久等不见人影,遂一起驾车出来寻找,发现已经昏迷的马某,便立即拨打110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4毫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启示】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发生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马某为了生意而设宴是人之常情,为了得到客人的好感而坚持送客人办事也可以理解。其本可以通过打车、找代驾等更安全的方式,但为了显示自己的好客和热情,却饮酒开车,最终酿成车祸,还受到刑事处罚,实在得不偿失。

  4. 酒驾撞人致死 让妻顶罪获刑

  【案情】2013年3月9日13时45分左右,薛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东台市老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轿车失控滑向东侧路外,将包某撞死。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与妻子殷某(涉嫌包庇罪已被起诉)商量,由殷某顶替自己作为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拒不认罪。法院经审理,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

  【启示】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主动报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候处理。接受处理时,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切莫心存侥幸,更不能铤而走险,让人顶罪,否则到头来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为逃避处罚,而让妻子顶罪。真相大白后,仍拒不认罪、悔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其妻子明知肇事者是丈夫,而为其做假证包庇,同样被依法起诉,可悲可叹!

  5. 持C1证驾摩托 也属无证驾驶

  【案情】2012年10月2日19时20分左右,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响水县3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轿车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调查发现,潘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仅注明准驾车型为C1,并无两轮普通摩托车驾照,属于无证驾驶。同时经检测,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3.9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审理 ,法院以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

  【启示】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质疑自己有C1证,开了二轮摩托车怎么被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考取驾驶证或持有驾驶证与所驾驶车型不对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严重危及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潘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6. 醉酒撞人逃逸 自酿恶果获刑

  【案情】2013年11月25日,周某饮酒后,因离家近,便驾驶小轿车上路,在G204 617Km+38m处与前方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曹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三轮车上两位乘坐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检验,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3.59毫克,并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周某主动进行赔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启示】 安全驾车勿存侥幸心理,应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终身禁驾,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拨打110报警,否则当行为人逃离现场会容易导致现场破坏、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车主也需及时为机动车上牌登记,条件允许的话,在缴纳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外,缴纳商业险,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7. 醉驾逃避血检 最终被判实刑

  【案情】2014年6月1日,李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从建湖出发前往大丰,经苏233线行驶至盐都龙冈镇化肥厂北侧路段停车休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5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交警大队时,在等待血检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脱。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启示】目前不少驾驶人员被交警现场查出酒后驾驶后,采取各种方法企图逃避处罚。事实上对各种不配合行为,法律法规都有明文处理规定。如逃避血检,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为逃避血检的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以呼气检测报告为准。其实,这些方法不仅不能帮助他们逃脱处罚,还有可能从严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逃避血检,使本可以判处缓刑的机会丧失,最终被法院判处实刑。

  8. 开货车欠专注 出事故敲警钟

  【案情】2013年9月23日14时许,米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85K+8M路段处,因观察疏忽,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搭载唐某)发生碰撞,致徐某当场死亡,唐某受伤。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米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留现场等候处理。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启示】因司机观察不周,而将无辜行人撞死的惨剧,再次给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据了解,在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为驾驶员观察不周、预判不准,对交通标示不熟悉等,驾车小细节铸成“大错”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提醒,驾驶员时时都要谨慎驾驶,尤其在细节方面更要做到“无微不至”,要时刻观察车况,保证在紧急情况出现时,不会因为手忙脚乱而发生事故。

  9. 疲劳驾驶惹祸 出人命酿悲剧

  【案情】2013年4月5日清晨,崔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过度疲劳驾驶,观察疏忽,撞上同方向由蔡某推行的早餐食品柜,致蔡某受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崔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崔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款外,崔某一次性赔偿105769元,并已履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启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疲劳驾驶会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操作失误增加,甚至会出现下意识操作或短时间睡眠情况,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当驾驶员感到疲劳时就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适时减轻疲劳程度,恢复清醒。

  10. 喝药酒涉酒驾 警惕几种食物

  【案情】2014年6月2日21时许,祁某服用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潮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北路路口右转弯向北时,与沿潮声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祁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2毫克。案发后祁某赔偿孟某经济损失1000元,孟某出具谅解书对祁某表示谅解。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启示】据专业人士介绍,用来浸制药酒的多为高度酒,酒精含量往往高于一般饮用酒。虽然浸过药材,但酒精含量并不会减少。喝药酒后开车同样涉嫌酒后驾驶。此外,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药品,食用后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酒后驾驶,如豆腐乳、已开始发酵的葡萄、藿香正气水、口气清新剂、漱口水等。驾驶人在食用或者使用了以上物品后,最好能休息半小时以上再开车,以保证驾驶安全。

作者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