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工伤认定时需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8 14:52:20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3月发布)对职业病的诊断以及诊断争议的鉴定都做了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说明职工患职业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无需再进行事实认定,只需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可。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时,有权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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