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律师业务范围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劳动工伤——职业病的诊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8 14:52:23
职业病的诊断按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地级以上 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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