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吃饭途中摔伤 私人请客不属工作时间不算工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8 14:52:24
在公司开完后会,孙女士与其他员工应他人之邀一起外出吃午饭,途中她不慎摔伤。孙女士认为午饭是工作用餐,途中受伤理应属工伤。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孙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日前,黄浦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孙女士在用餐途中摔倒受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
2007年1月13日,孙女士所在的公司召开员工会议。上午会议结束后,即将出任公司副经理的李先生提出请大家吃饭。就在大家一起外出吃饭的途中,孙女士不慎摔伤。孙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工伤。她说,李先生是公司副经理,他请员工吃饭,属工作用餐。她在去吃饭途中摔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公司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当天孙女士外出吃饭是李先生私人请客。李先生当时尚未到公司任职,并非是公司员工,他以个人名义请客, 不属于工作用餐。况且,公司平时就不提供员工午餐,大家都是回家吃午饭的,因此,孙女士在吃午饭途中摔倒受伤,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此案争议的焦点落在“当天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用餐?”“孙女士在途中摔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审理后法院认为,李先生以个人名义邀请大家吃饭,系个人行为,不属工作用餐。孙女士受伤也不属《工作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作或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孙女士的诉讼主张无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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