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解答: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可否并行给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4 17:58:08
马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修路工,在高速公路上正常作业期间,一辆挂吉林牌照的轿车撞向一辆大客车,大客车将正在工作的我撞伤。单位已经为我缴纳了劳动保险,而轿车一方也应当对我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请问,我可以同时要求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吗?
宿迁律师解答:
您要问的其实是一个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问题。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还是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确,不同法规规定的赔付项目中,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存在一定交叉。从理论学说上看,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及兼得模式,众说纷纭;从司法实践看,具体做法不一。目前,有人认为,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构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具有相互取代性。这种说法对于被侵权人比较有利,但是不符合衡平理念,又牵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追偿的问题。如果可以追偿,那么侵权人将承受双重负担,明显违背一般法理。
宿迁律师认为,应采用补充模式,并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
目前赔付项目中构成重复填补的主要有:
(1)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相应项目;
(2)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3)侵权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这些项目,被侵权人不得重复得利;但因各自的计算标准不同,被侵权人在获得其中之一的补偿后,可以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补偿其仍然难以弥补部分的损失。就侵权人、被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可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机制加以解决。
不构成重复填补的赔付项目主要有:营养费、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此等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可依侵权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分别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不构成损益相抵或代位求偿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