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工作8年 旷工遭解聘索赔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6:03:53
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8年,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4年期满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遂故意旷工遭公司解聘。记者2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判决驳回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诉称,2000年8月,因身份证丢失正在补办,求职心切的他用弟弟的身份证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该公司核实员工身份信息时其身份暴露,经协商,公司同意继续聘用,于是蒋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合同期满,公司向蒋某发出续签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蒋某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该公司遂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蒋某认为,2000年至2008年,他冒用弟弟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属实,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后来自己未到公司上班也是因为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过错在先,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共计2.2万元。
该公司辩称,2000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公司查无蒋某此人,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蒋某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蒋某任何经济补偿金。
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承担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庭审中蒋某提交的工资查询记录等证据,无法证实2000至2008年期间是他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能证实这一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蒋某的无故旷工也导致其不能享受2008至2012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下一篇:职工急着跳槽 结果少了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