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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保障经济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5:52:16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有过错 可主张赔偿

 案情:夏雨经别人介绍和李某结了婚。婚后,性格火暴的李某时不时对夏雨拳脚相向。今年2月,李某又一次举起了那双粗暴的手,忍无可忍的夏雨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李某酌情赔偿夏雨精神抚慰金5000元。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对方过错,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生活很困难 可要求帮助

 案情:婚前陈某知道王娟曾患有原发性癫痫病。婚后不久,王娟癫痫病多次发作,陈某只得将王娟送回娘家。由于长期分居,双方感情渐渐疏远。今年6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离婚后生活难以自理等特殊情况,酌定陈某一次性支付王娟经济帮助费8000元。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受资助方必须生活困难且又无力解决。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二,受资助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非离婚后。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给予对方帮助。但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给予长期性的帮助。

 尽义务较多 可请求补偿

 案情:金某与何琳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有了孩子后,何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金某则忙于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长此以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为婚前已和何琳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琳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为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代价,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应给予经济补偿,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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