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4 17:46:53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
一、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
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的规范可以分为三类,即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婚姻法的特点
1、普遍性
2、伦理性
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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