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来源:法律快车婚姻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4 17:47:00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
上一篇:解读婚姻法中涉及老年人的相关规定
下一篇: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