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协议离婚后常见纠纷—-协议后新发现财产
来源:江苏李小勇律师网 作者:李小勇律师 时间:2012-10-30 17:39:46
关键词:宿迁律师,宿迁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马某(男)与刘某(女) 1994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江苏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江苏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江苏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南京市XX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南京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江苏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南京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李小勇律师,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宿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专业律师,中顾网等多家网站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案件实务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