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协议离婚后常见纠纷—-离婚后债务承担
来源:江苏李小勇律师网 作者:李小勇律师 时间:2012-10-30 17:44:11
关键词:宿迁律师,宿迁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宿迁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江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宿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宿迁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简介】
李小勇律师,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宿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专业律师,中顾网等多家网站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案件实务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