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284号离婚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4 08:47:41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284号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山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补办结婚证,1992年2月29日生一子,1994年9月14日生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同时被告存在各种陋习,原告当时考虑小孩尚小,便一直对被告忍气吞声,但双方一直争吵不断。特别是当原告有活时,被告更加无理取闹。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199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补办结婚登记。1992年2月29日生一子,1994年9月14日生一女。婚后因琐事打打吵吵,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系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珍惜彼此的感情,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与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德山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叶凯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