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行政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8 17:41:03
行政离婚应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双方自愿离婚意味着: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过行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次,为保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方不得欺骗或胁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虚作假。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夫妻离婚,往往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如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在离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要包括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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