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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来源:江苏李小勇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0 17:52:27

关键词:宿迁律师,宿迁离婚律师,调解离婚
  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民事诉讼法只对法院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律师简介】
       李小勇律师,宿迁资深律师,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宿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专业律师,中顾网等多家网站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案件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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