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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还存在抚养义务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7 18:01:52

  1997年初,顺庆区人刘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2002年先后生育两女孩。后来,因多种原因,两人常常发生纠纷,从争吵发展到打架,致使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2006年12月,刘某和何某再次发生争执后,何某带着大女儿离家外出。此后,何某和刘某就再也û有联系,更û有往来。小女儿一直跟随刘某的父母生活。

  因感情破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表示同意,但不愿承担子女的。1月7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离婚,两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2008年,刘某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大女儿由刘平平抚养,小女儿由他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两人各自承担;夫妻俩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何某书面辩称,两人有共同财产,如果按刘某所说无共同财产,自己则无能力抚养子女。她同意离婚,也同意不分割财产,但不愿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何某由于双方的爱好、性格各不相同,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何某离家出走后,双方再δ往来,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大女儿应继续由何某抚养,小女儿由刘某抚养。大女儿比小女儿大5岁,何某理应给付小女儿相应的抚养费,但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共同财产,何某δ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作处理,可另案处理。顺庆区人民法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刘某与何某离婚,长女由何某抚养,次女由刘某抚养,两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律师分析说,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义务不以是否离婚来决定。虽然孩子跟随一方共同生活,但抚养义务对父母来说都是一样的,都必须承担,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δ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所以,该案中何某不愿承担义务,显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属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必须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已死亡;其次,必须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我国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δ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关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互助关系。因此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能得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page]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δ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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