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离婚后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法
来源:本地宝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7 17:58:30
案情简介:
何女士与前夫离婚一年多了,10岁的儿子由她抚养,前夫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上个月,她的儿子在跟邻居家小孩一起玩耍时,不小心用铅笔将邻居小孩的眼睛戳伤,医生说至少需要两三万医药费。可她现在的收入仅够维持母子俩的基本生活,赔偿能力有限。何女士打电话请求前夫赔偿部分损失,可其前夫说,孩子是由何女士直接抚养的,出了事也是因为何女士的错,他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何女士所提的问题是有关离婚后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何女士的前夫以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据此规定,何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其前夫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何女士与儿子共同生活,对其负有直接监护的责任,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过错程度较大,因此,何女士应当承担相对较重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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