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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受胁迫当事人可撤销婚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8 18:00:34

  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当事人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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