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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情变后的官司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7 07:42:36

  情变后的官司

  作者: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席莹

  [案情]

  老王四十出头,经营一家小公司。2004年,小冯以熟人介绍到老王的公司担任会计,虽然两人都各有家庭,但老王对小冯却是一见倾心。为了讨小冯的欢心,老王经常给小冯买礼物,借出差的名义带着小冯去旅游。小冯也就半推半就的接受了老王的追求,开始了双方这种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期间小冯炒股,向老王要了2万元,老王说为了从公司走账,让小冯写了借条。这样的关系保持了近六年,双方因各种分歧,感情逐渐疏远,小冯提出结束这种恋爱关系。想着自己这六年为小冯花了这么多钱,到头来却“人财两失”,老王心有不甘。这时老王想起小冯曾写的那张欠条,便持这张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冯偿还借款2万元。

  昔日的一对有情人坐到了法庭上,双方对借条内容、签字均无异议,但对借款事实各执一词。原告老王称,被告小冯是其下属,平时关系还算不错,因被告炒股失败,以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以被告出具的借条加以佐证。被告小冯则否认借款的事实,辩称借条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其不愿意与原告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要求分手,原告不同意,并多次威胁要到被告家中闹事。为了自己的名誉,在原告恐吓、胁迫之下,被告无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赔偿原告所谓的这六年的损失2万元。事实上,被告从没向原告借过钱,因此本案借贷事实并不存在,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否偿付原告借款2万元。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老王将2万元出借给被告小冯,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借条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该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小冯辩解其并未向原告借款,借条是在为了结束与原告的不正当恋爱关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但除其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推翻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在主审法官释明及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冯在三年内偿还原告2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小冯对自己亲笔书写的欠条否认,但不能举证证明该欠条是在被欺诈及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就必须承担为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此案给那些热恋中的情人敲响警钟:不管是恋爱的双方,还是普通的朋友,将金钱与情感分清楚是必要的,以免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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