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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 有权撤销赠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7 09:38:09

  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 离婚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吗?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吗?下面由宿迁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回顾】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宿迁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宿城民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宿中民终字第097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网友咨询:关于赠与房子问题

  我和前夫已离婚!两个人名下有一个儿子!我们想把婚内期间的房子赠与儿子名下!我的是有产权房!他的是私人哪种无产权房子!请问他的哪套房只有个私人合同!要怎么写才能生效泥!

  宿迁离婚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如果购买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你老公购买的“小产权房”本身合同无效,如果想合法转让给你小孩,这个除非改变房子的性质。不过按一般交易习惯,找证人签个赠予协议,一般当地人会认可。

  结语:一般情况下,赠与他人不动产,在过户之前,允许撤销。但本案情况不同,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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