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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辩护律师业务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2-22 19:31:17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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