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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昆刑二初字第0880号诈骗罪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3 17:10:17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昆刑二初字第08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羁押),2011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1]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平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国平于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在昆山市陆家镇自己家中,通过电脑利用虚假网站以卖手机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价值人民币5650元。被告人周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多次诈骗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5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国平对被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国平在其住处昆山市春江佳苑小区(孔巷小区)47号楼601室,通过电脑利用虚假网站以卖手机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人民币56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月24日,骗得被害人徐佳人民币1250元。

2、3月2日,骗得被害人万波人民币3400元。

3、3月10日,骗得被害人卢亮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国平处扣押了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U盾1个。

另查明,被告人周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国平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7550元,其中,人民币5650元已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万波、徐佳、卢亮的陈述、证人周宗兴的证言、网络交谈记录、昆山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银行卡历史明细、昆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昆山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苏州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苏州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国平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人民币5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国平积极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扣押的余款人民币1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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